安人社办发〔2016〕180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7 11:25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9 号)精神,决定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对部分单位和职工年初已按原标准缴纳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降费期限内予以冲减。执行期满后,失业保险费率均按照我市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协调,明确工作职责,不折不扣落实好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政策,真正做到企业发展,群众受益。同时要切实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业务宣传和政策引导,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政策进企业、到基层,提高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的政策知晓度。

(二)继续搞好扩面征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之后,从制度上减少了企业社保缴费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各县区人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合理引导未参保单位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

201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