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对象:实现跨省转移就业的已脱贫人口。
2、补贴标准:交通补贴实行“据实报销”,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得重复申领,所需补助资金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3、申请和办理程序:转移就业人员在实现转移就业后半年内向户籍所在地镇社保站提出申请,由镇社保站初审后报县人社局,经县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支付给个人。申报补贴所需的材料: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审核汇总表、转移就业交通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交通费票据、本人银行卡(折)或社保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