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问答(参保类)

发布时间:2022-08-16 11:03来源:岚皋县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参保类

  

1.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覆盖哪些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用人单位成立多长时间就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

答: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并为其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自谋(自由)职业者。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管理?

答:实行属地参保原则,即参保人应在户籍所在地或长期灵活就业所在地统筹区参保。

5.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1)财政全额供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2%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企业及其它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6%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6.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标准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参加生育保险亦不缴费,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7.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时,对缴费基数核定有上下限规定吗?(即最高最低缴费基数)

答:有上下限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或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8.安康市职工医疗保险除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哪些保障?

答:安康市职工医疗保险共三重保障。第一重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第二重保障大病医疗保险;第三重保障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9.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由参保职工(包括退休)个人缴纳,每人每月8元。

10.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含退休)工资总额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11.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吗?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按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由个人缴纳。

12.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由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的参保单位按职工(含退休)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1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吗?

答:不需要。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8%为领取失业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14.用人单位首次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需要哪些资料?

答:首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须携带以下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1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需要哪些资料?

答: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参保原则,携带以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复印件);跨统筹区参保凭证(转移接续凭证)到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16.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须达到一定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方可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具体年限为:男性实际连续缴费15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女性实际连续缴费12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

17.什么是累计缴费年限?

答:累计缴费年限是指视同缴费年限与本统筹区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之和。

18.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11日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年限,统筹区内断保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跨统筹区的实际缴费年限三项之和。

19.什么是实际连续缴费年限?

答: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是指20001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本统筹区实际连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年限。

20.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可以补费吗?

答:可以。参保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的,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补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2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后的人员,如何办理医保接续?

答:应于3个月内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卡、身份证及失业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超过3个月办理接续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22.职工参保缴费后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登记缴费到账日次月对应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续保职工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当期缴费的,自缴费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3.哪些情况需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职工医保(不含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原参保地已终止的,需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4.转移接续如何申请办理?

答: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均可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已上线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的,且已开通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渠道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首页下方的地方网厅入口提交申请,直接在线上办理;也可在转入地或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

25.跨统筹区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保时,外统筹区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吗?

答:可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时,统筹区外的实际缴费年限都可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