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问答(生育类)

发布时间:2022-08-16 11:04来源:岚皋县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生育类

 

1.享受生育保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结婚、生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职工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

2.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生育医疗待遇报销标准有哪些?

答:正常分娩(阴式产)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院分别报销2500元、2000元、1500元,剖宫产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院分别报销4500元、4000元、3500元。产前检查医疗费标准为800元。职工生育费用和产前检查费在标准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超出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危重孕产妇(包括产科出血、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女职工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按上述标准享受待遇。妊娠4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4.生育津贴执行标准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年缴费基数除以365(天)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连续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用,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连续缴费记录实满12个月以上的同时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5.财政供养单位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吗?

答: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在岗在编人员产假期间工资按原渠道支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6.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如何报销生育费用?

答: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达到缴费期限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和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失业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7.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哪些资料?

答: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结算系统进行一站式结算。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参保人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分别到市县(区)政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

(1)生育医疗费用提供的资料: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病历资料(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住院发票(第一联原件)

(2)产前检费用提供资料: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发票原件。

(3)生育津贴提供的资料: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病历资料(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单位开户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