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政复决字〔2022〕11号
岚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岚皋县百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5MA70JCDA0A
法定代表人:唐 萍,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石有新,任局长。
申请人岚皋县百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关于限期返还以工代训补贴资金的决定书》(岚人社函〔2022〕105号)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9月14日已依法受理。
在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期间,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以与被申请人经过进一步沟通协商为由自愿撤销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