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岚皋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1 17:34来源:岚皋县民政局

一、背景及必要性

我县于2015年10月制定印发了《岚皋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0月。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救助形势的变化,原《岚皋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不再适应当前的救助工作需要。为更好发挥好临时救助的救急难作用,切实解决好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脱贫攻坚工作成果,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依据2019年12月修改后《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相关内容,并结合我县的工作实际,对《岚皋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予以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名称变更为《岚皋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制定《岚皋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时,依据了《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中相关规定,《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适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我局现行承担的社会救助业务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执行;针对临时救助业务,虽然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9〕84号),但因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还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委托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批的权限等,因此,我县必须要制定适合本县实施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文件起草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为组长、救助股股长等人具体负责的起草专班。起草前,召开了专题会议,对修改后的《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深入学习,对我县临时救助管理办法与上级要求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讨论和梳理。2019年12月 23 日对修改后《岚皋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草案)》发至12个镇、10个县级相关部门,征求相关意见,各镇各部门未反馈书面修改意见。12月28日,我局将修改后《岚皋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或反馈信息。

三、主要内容

(一)名称变化:原标题为《岚皋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县政府办发文。经汇报沟通,现变更为《岚皋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由岚皋县民政局发文。

(二)实施办法主要章节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明了政策制定的目的及依据,临时救助的范围及原则,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为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明确了临时救助的五类具体认定范围:

1.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用、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对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第三章为申请受理,主要明确临时救助申请的程序、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为审核审批,重点明确临时救助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的界定范围、工作流程。

第五章为临时救助方式,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的方式进行救助。

第六章为临时救助标准及审批权限,综合救助对象家庭状况、困难原因、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坚持分类救助,明确了不同类型临时救助的标准和审批权限和发放渠道。

第七章为资金筹集与管理,明确了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来源和资金管理要求。

第八章为社会力量参与,明确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临时救助工作,强化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

第九章为监督与管理,明确了对违反临时救助相关规定的单位、个人的处理方式。

第十章为附则,明确该办法自2021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617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