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
岚政复决字〔2022〕16号
岚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奉蕊,女,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马村镇大碾王村70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智滕,系申请人之姐。
被申请人: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戴高涛,任局长。
申请人刘奉蕊对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8日通 过全国12315平台就工单编号161092500202209143367556的投 诉作出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
月21日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2022年9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限期内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28日在抖音平台付玉土 特产店购买了三盒葛根绞股蓝小青柑茶礼品,上面载明,生产 企业为陕西安康金兴葛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存 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维护自身权益,收集民事权益 救济的证据,于2022年9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营养 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查询不到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为由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 台回复: “经调查核实,陕西安康金兴葛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461092500376无误,葛根小青柑的营养 成分表标注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 导,已责令企业改正”。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行政复议申请 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315平台投诉及回复截图打印件、在抖音平台经营者付玉的 土特产店购买葛根小青柑3盒并付款及签收货物的截图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附卷。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在收到投诉后到陕西安康金兴葛业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看包装盒,发现公司生产的葛根 小青柑包装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通则(GB28050-2011)的要求,现场向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 通知书》(岚市监责改〔2022〕81号),后于9月8日在全国 12315平台就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了回复。前述处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处理恰当,请予以维持。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行政复议答 复书、投诉登记表、现场笔录、证据调取单、营业执照、食品 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行政行为证据及政策依据共25份53页复印件证据依据在案附卷。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8日,申请人刘奉蕊在抖音平 台付玉土特产店购买了三盒葛根绞股蓝小青柑茶礼品,通过微 信支付向经营者付款,于8月31日签收货物。于2022年9月 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以及查询不到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由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岚 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后于2022年9月8日通过全国 12315平台回复: “经调查核实,陕西安康金兴葛业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461092500376无误,葛根小青 柑的营养成分表标注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已责令企业改正”。
另查明:葛根绞股蓝小青柑茶生产企业为陕西安康金兴葛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抖音平台付玉土特产店展示的登记住址为西安市长安区,线下门店展示为西安市长安区。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 对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也要遵循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职,本案中 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投诉是与经营者的争议,而 非与生产者的争议,被申请人无权对住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的 经营者进行处理,也不能擅自将生产者当作经营者按投诉进行 处理,被申请人于9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 诉回复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超越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