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岚皋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lgxhzspfwj/2024-0207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发〔2024〕13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11-19 16:49 |
岚规〔2024〕007—县政府004
岚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岚皋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岚皋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重点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项目管理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安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安政发﹝202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管辖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项目管理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严禁新增隐性债务上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坚决纠正和防范“新形象工程”。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等,编制本辖区、本行业项目储备计划,建立本辖区、本行业项目前期储备库。
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征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拟选址意见后,从本辖区、本行业项目前期储备库中选取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县政府决策,其中重大项目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决策事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计划建设的起止年限等。
第五条 经县政府同意实施项目的决策事项文件,是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和进入全县项目储备库的重要依据,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决策结果及时送达县发改局。
县发改局汇总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决策同意实施的项目计划,建立全县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有关项目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 县发改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程序,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地灾评审、节能审查、占用林地审批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条 总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执行。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技术方案特别简单或总投资额度特别小(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二条 每年四季度启动次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工作,次年年中可根据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县发改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各项目单位申报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以及县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后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按《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监督办法》规定程序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其他未纳入年度计划和中期调整范围、但确有实施必要且条件成熟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明确资金筹措方案,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审核意见,经县发改局初审、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
(一)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监督办法》执行。
(二)不属于县级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经县级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
(三)需要向中、省、市等上级部门争取的竞争性项目,经县政府同意,项目单位可协商县发改局先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待后按程序进行报备。
(四)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抢险救灾措施的项目,按照抢险救灾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发包
第十四条 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发包。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三重一大”程序或分散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方案,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核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编制项目招标方案:
(一)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邀请招标法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认定材料。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方式。
(三)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项目单位不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对投标人业绩要求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的70%;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作业绩要求。
(五)以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为导向,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
第十七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类60万元以上,服务类和货物类3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价)应当在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预算价由项目单位按照“经济合理”原则自行核定。
第十八条 在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除符合自行采购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在招标限额以上、符合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在招标限额以下、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符合直接发包情形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项目单位应当成立3人以上的项目发包工作专班(班子成员不少于1人),对拟承接项目的单位进行考察,形成书面材料报集体会讨论决定。书面材料应当明确提出拟承接单位资格、价格等主要核心要件,并经集体决策讨论通过。集体决策讨论应当邀请同级纪委或派驻纪检组参与监督。
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不得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单位应当对承包人编报的项目结算书进行严格审核,项目结算审核结果应当报县审计局备案。直接发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资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应当使用国家部委制定的《示范文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下列内容:
(一)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规定,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
(二)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出现未经项目单位书面批准擅自离岗情形的,必须明确处违约金、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同时将其违约行为上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上传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有关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合同履行期间除项目单位认为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工作单位变更、罹患重大疾病三类情形外均不得更换。承包人因前述三类情形更换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12个月内不得以被更换人员作为拟派任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参与岚皋县的项目投标。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根据职能抄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县财政局。
(四)承包人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需更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承包人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不得背离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核心要件,签订的合同应当按规定分别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
(一)房建市政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公路交通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县交通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水利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县水利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其他行业项目的开工手续按相关行业规定办理。
(五)技术方案简单且总投资额度较小的项目实行开工建设信息备案管理制度,在开工前应当到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备案手续。
各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监督或备案手续后应当将办理结果抄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县财政局,便于后期履约检查。
各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应监督或备案手续时,应当核对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若主要管理人员存在重复任命或交叉任职的,不得核发相应手续,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依约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各项目现场需设立项目公示牌,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责任人与电话、开竣工日期等内容。
项目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以合同的方式将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绩效目标与责任关系分解并延伸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形成设计、施工、监理等对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负责的机制,确保项目建设达到计划目标。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建设标准、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由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参与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变更设计方案,在明确资金来源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需要实施变更的项目,按工程变更合同价占比和累计金额分为一般、重要、重大、特别重大工程变更等级,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10%以内,且超合同金额10万元(不含)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审定。
重要工程变更指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10%以内,且超合同金额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核实、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
重大工程变更是指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10%以内,且超合同金额3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核实后,组织县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等单位及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审核结论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
特别重大工程变更是指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10%以上或超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组织县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等单位及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审核结论提请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予以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变更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建设内容,严禁“未批先建”。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遇滑坡、泥石流、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需要紧急处理的地质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因素,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报告,迅速召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商定处理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所涉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比合同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0%以上,且该清单项目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或低于经县政府批准的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10%以上的,则该清单项目增加部分的结算单价按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同比例下调执行。
(二)合同价外新增清单项目的单价,根据招投标文件相应价格(材料、人工、机械单价)、上级有关计价规定、定额基价及中标浮动率重新组价,报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再按照投标时下浮的比例作为结算依据,工程变更以及对变更造价的认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变更未经审批,不得支付变更工程款。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立项批复的概算(估算)执行,对项目投资控制负主要责任。因项目变更造成项目总投资超批复部门批复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负责落实超投资责任,并明确资金来源后,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对可以联合验收的应当组织联合验收。对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将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初步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初步验收结束后,项目单位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备案。
专项验收由项目单位依规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并在整个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前完成。
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县发改局收到综合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综合验收条件后,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和程序,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核,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之内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项目结算报告(结算书),并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之内,按规定将项目结算报告(结算书)报送县审计局审核。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请审计机关备案,并同步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将资产向管理单位移交。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要及时依据项目主管单位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转固资产账务调整处理。要及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决算审计报告、图纸等资料(电子版)报县财政局备案存档。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
(一)县发改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负责工程变更审查备案;负责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管理。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实施方案、审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负责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督,牵头招标项目标后履约检查,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评审、资金来源、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负责牵头采购项目采后履约检查;负责对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建设用地布局规划、积极争取用地指标,围绕项目建设做好用地保障。
(六)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负责依据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七)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领域项目的管理监督,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照中标(成交)备案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日常管理监督;依法查处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将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上传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和省市有关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八)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本领域项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十五条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应当通过陕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勘察、设计、监理、专项评价、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应当定期组织县发改、审计相关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所有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县政府,对涉及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给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不得代替项目单位自身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项目单位和监管部门为同一单位的,应当实行单位内部“建管分离”,项目的实施、监管应当由两名分管领导、两个股室分别承担。
第三十八条 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联合监督作用,对新增工程价款超过合同价较高的、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复核误差率较大的项目,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有违规违纪嫌疑的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查处。
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处理。
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追究违约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本级原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底。
文字解读: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766892.html